平湖市地名志(浙江省志).pdf
书所列地名均系法定的标准地名;之前未经标准化处理的地名,以书中地图标注的名称为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地名时,必须以此为准。若有新取地名或变更原有地名,按地名审批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本志书采用条目体、按类分编逐条释名。详今略古,求实存真。书中收录行政区划和居民点、主要企事业单位、主要人工建筑、古迹和旅游地、自然地理实体等各类标准地名共6605条。三、本志书收录地名的时间断限,上限与1985年6月出版的《平湖县地名志》相衔接,下限至2011年底,部分地名的时限作了适当延伸;各类地图标注时间截止至2013年5月。四、志书中各类地名词条,除有特殊说明外,均按2011年底区划代码顺序排列。属同一等级或行政区域内的,按自北向南、从西到东排列。公路或道路的起止点按实际门牌编制方向确定,其沿线桥梁按起止点方向排列。五、各类地名所述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汉语拼音、位置、规模(技术参数)、名称由来、历史沿革等。所涉统计数字,截止2011年12月31日,人口以户籍统计为准。凡居民点有合治情况的,本志书中均作一个居民点表述,并作了说明。六、行政区划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名称使用简称。初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为“初(高)级社”,农村人民公社简称“公社”,生产大队简称“大队”,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社区”,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镇人民政府简称“镇政府”。七、本志书计量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民国及民国以前的历史纪年,使用传统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解放后均使用公元纪年。方位距离均为图上的直线里程,以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为测量基点。行政区划调整年月以具有审批权限机关的批复时问为准。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八、本志书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拼写。九、本志书中各类地图行政区域界线未经实测,不作为划界依据。十、历史地名,指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为方便查阅,此类地名单独设编。十一、为方便查阅,书后列“地名条目索引”,索引分编以条目首字(首字同按第二字,类推)的汉语拼音字母音序排列。
编纂员:朱慧
编纂:平湖市地名志编纂委员会
内容时限:1985-2011
出版:中华书局出版
平湖市地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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