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志(福建省志).pdf
以ML主义、MZD思想、DXP理论和“SANGE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本志入志资料以湖里区区属事项为主,非区属事项视其对湖里区影响适当选入。三、本志资料时间上限一般上溯自事物的发端,下限至2007年年底;资料收录地域范围以2007年年底湖里区境域范围为界,志中所称“辖区”专指湖里建区后所管辖境域,“辖区境域”专指湖里建区前与2007年年底湖里区所辖境域相对应的区域。四、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照片)、表、录、索引等体裁,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表内“一”为此项缺统计数据或无统计数据,表下不再作注。五、本志除序、、附录、索引、编后记之外,依总述、大事记、分志、人物为序设34篇,分志按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排序。六、本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者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入志人物以先生年后卒年为序排列,生卒年不详者以其主要活动时期先后为序。七、本志所用历史地名和机构、职官名称均按历史规范称谓,历史地名在容易产生歧义时括注2007年的标准地名。八、本志清代之前纪年使用朝代年号,用汉字书写年份,同一年号每节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每节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本志所称“解放”前、后以1949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厦门岛为时间界点。全志用汉字标注的日期均为农历,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的日期均为公历。九、本志统计数据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十、本志数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货币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统计意义的计量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农田土地面积沿用“亩”(1亩=666.67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引用原始文献或习惯用法中涉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在其后括注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量和单位。十引用资料不一一注明。
编纂员:张毅恭
编纂:湖里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内容时限:-2007
出版:方志出版社
厦门市湖里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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