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昌黎县志校注(河北省志).pdf
校注一、为便于阅读,将原志书竖排版、繁体字改为横排版、简体字;如繁体字与简体字有异议者沿用繁体字;计算机字库中无简体字者亦用繁体字;无字者则造之。二、校注对原文进行断句、划分段落、施加标点和对文字上的俗讹衍脱进行处理。对旧志用典,加以注释。原文与校注文用不同字体,以示区分。前文有注者,后文则略之。三、原志书中有错讹之字,后面用[]注明订正之字;有遗漏之字,用()来表示。口为缺字或不清晰之字。旧志中常将“己”、“已”、“巳”、“戊”、“戌”、“戎”等混淆排印,今据惯例径改之。志中个别用字不标准、语法不规范,此次校注不做修改。干支年号之后,在()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四、旧志中多有避皇帝名讳之处,校注时加以更订,用[]注明所避讳之字。五、旧志艺文原无诗文作者简历介绍的添加【作者简介】。作者简历无考者亦不作介绍;前文已有介绍,后文则省略。六、将昌黎县有关史书记载及相关资料皆以【附录】或【补录】形式附于原书正文之后,以便于读者了解。七、民国时期昌黎县疆域与今昌黎县行政区划略有不同,有些地方今已属卢龙、抚宁、乐亭等县。另原书个别目录与正文不一致。此次校注不作处理,以便保留志书原貌。八、原志书中部分内容以表格形式排列,为方便排版,本书将个别表格改为文字叙述。
编纂员:何志利
编纂:《民国昌黎县志校注》编辑委员会
出版:中国文史出版社
民国昌黎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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