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志(山西省志).pdf
一、霍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志(以下简称本志)以ML主义、MZD思想、DXP理论、“SANGE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依据,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客观地、系统地记述霍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发展和现状,反映霍州市民主法制建设的渐进历程。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本志时间上限为1949年11月,下限至2011年6月。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重要事件,以限外辑要形式记录。三、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形式编纂,按编、章、节、目体结构进行设置,以类系事,以时为序、横排竖写,述而不评。四、为方便读者阅览,本志中的机构和会议称谓记述,首次采用全称,以后一般采用简称。如“霍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称“霍州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霍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霍州市人大常委会”;“霍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称谓并用时,简称“一府两院”。五、本志文字以国务院2013年8月重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引用历史资料使用简化字影响原意者,仍用原字。六、本志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采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七、本志计量单位使用,币值单位用元、万元、亿元,面积单位用亩、万亩、平方米、平方公里,重量单位用公斤、吨、万吨;长度单位用厘米、米、公里,人数单位用人、万人。八、本志表格序号采用两个阿拉伯数字中间加“一”方式标注。前一数字为“编”的序号,后一数字为“表”的序号。九、本志资料来源于各类历史档案,编辑时一般不注明出处。十、霍州市称谓,依照历史沿革,文中事件记述仍用当时的称谓,即1989年底之前称霍县,1990年以后称霍州市。
编纂员:安志勇
编纂:霍州市人大志编纂委员会编
内容时限:1949-2011
出版:中华书局出版
霍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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