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审判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pdf
一、取事。除大事记、机构沿革等少数章节从清代中期开始记述外,审判.制度、程序及审判实体等编章,多数从民国时期(1912年)开始至建国后1990年止。本“详今略古”原则,着重记载建国后近四十一年的司法审判概况。二、体例。本志以编、章、节、目为一结构,共10编27章85节,以记、述、志、图、表、录为体裁。以志为主,横排竖写,一以资比较。三、资料。本志主要取材于档案、,史籍资料,口碑为辅。引文除史籍夹注外,其余资料不.一注明出处。四、纪年。建国前一般用当时通用纪年,括号内注明公元;建国后用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通称“建国前”或“建国后”。五、称谓。为行文和阕读简便,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分别称“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凡冠以:“党”、“党的”、“党委”、“党组”、“地委”、“县委”的词语,皆指中国共产党和其地方党组织而盲。“三反”、“镇反”、“清队”、“严打”等简称,文中第一次出现,均夹注全称,或先写全称,后注简称,此后不再加注。涉及旧时的行文用语,法律术语,仍用当时的用语和技术语。
编纂员:陈泽森
编纂: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编
哈密地区审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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